1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使用顯著方式對深度合成信息內容進行標識,向社會公眾有效提示信息內容的合成情況:
(一)提供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生成或者編輯服務的,在文本信息內容的稿源說明處等位置進行顯著標識;
(二)提供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的,在音頻信息內容的合理區域以語音說明等方式進行顯著標識;
(三)提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虛擬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的,在圖像、視頻信息內容的明顯位置進行顯著標識;
(四)提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的,在虛擬場景信息內容的明顯位置進行顯著標識;
(五)提供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的,在文本、圖像、音頻或者視頻、虛擬場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區域進行顯著標識。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向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對深度合成信息內容進行顯著標識的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對深度合成信息內容進行顯著標識。